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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6)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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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我国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将日益突出。必须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等各个领域,都必须节约和合理利用各种资源,千方百计减少资源的占用与消耗。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对于节约资源,改善环境,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利用、多种途径、讲求实效、重点突破、逐步推广”的方针,遵循资源综合利用与企业发展相结合,与污染防治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积极推动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努力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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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经贸资【1996】809号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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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会(经委、计经委)、计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计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的规定,现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96年修订)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原国家经委、财政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86年11月修订)终止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按照财税字(1994)001号、国税发〔1994〕008号、财税字(1996)20号、21号等文件规定落实优惠政策,防止骗取税收优惠。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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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1996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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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企业在开采和冶炼过程中,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
二、 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三、 废水(液)的综合利用
四、 废气的综合利用
五、 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
六、 其他
1、 利用木竹采伐、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边角余料、次小薪材、抚育间伐材、农作物秸杆、粮食壳皮等为原料加工生产的木材纤维板(包括中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小胶合板、细木工板、纸浆、纸和纸板、轻体板、压舌板、竹碎料板、木竹片、地板块、木旋制品、水解洒精、烤胶、树皮胶、松香、松节油、生漆、糠醛、饲料、酵母、针叶饲料、木炭、活性炭、小木竹制品(如木竹牙签、小灰条子、木竹条等)、草酸、锯末炭棒以及长度在2米以下的板方材。
主题词:资源 利用 目录 通知
抄 送:国务院落办公厅、全国人大环资委 |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
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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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五”期间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 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退办法。生产上述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二、 本通知所指“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本通知所指“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ZB
B68009-8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ZB B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薪材。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7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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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年修订)》已于2000年7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原《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试行)》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培炎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
二000年八月三十一日
为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产业升级,提高提高竞争力,特颁布《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
确定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原则是:①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发展前景广阔,有利于开拓国内市场;②有较高的技术含量,有利于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产业技术进步,提高竞争力;③国内存在从研究开发到实现产业化的技术基础,有利于技术创新,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④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⑤供给能力相对滞后,提高其供给能力,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化,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本着上述原则,当前国家重点鼓励28个领域,共526种产品,技术及部分基础和服务的发展。
本目录是国家引导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改善投资结构以及批投资项目的主要依据之一。
有关经济管理部门,要依据本目录,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顺利进行。
对符合本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国内外市场需求和供给条件的变化,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选择目录内有可能形成本地比较优势的领域发展,避免盲目重复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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